(2016)浙0328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承平、黄进恭与何贤练、王爱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承平,黄进恭,何贤练,王爱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525号原告:陈承平,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曾清科,男,浙江省平阳县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进恭,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曾清科,男,浙江省平阳县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贤练,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王爱心,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陈承平、黄进恭与被告何贤练、王爱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两原告货款16.8507万元;2.被告何贤练、王爱心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何贤练、王爱心分四次向原告陈承平、黄进恭购买猪皮革,共计货款21.4142万元。2016年初,两被告退回部分货物并扣除货款。2016年5月22日,双方对前期货款进行结算,被告何贤练、王爱心尚欠货款17.8507万元,并由两被告共同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黄进恭、陈成平皮款共结17850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另柒圆正,特此证明,欠款人何贤练、王爱心”。结算后,被告何贤练、王爱心于2016年6月12日给付两原告货款1万元,其余货款至今未支付。另查明,原告陈承平与欠条上书写的“陈成平”系同一人。2016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4.6%。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贤练、王爱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承平、黄进恭货款16.8507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被告何贤练、王爱心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茂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