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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琳与魏启龙、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魏启龙,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380号原告:杨琳,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启龙,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5MD地块(公交首末站)主要负责��:万敏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诉被告魏启龙、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杨琳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2元,由原告杨琳负担。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