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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杨志会与李连霞杨家烈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会,李连霞,杨家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会,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连霞,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家烈,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志会与被执行人李连霞、杨家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连霞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志会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连霞、杨家烈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连霞、杨家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连霞、杨家烈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志会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0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超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代理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