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赵平、刘东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平,刘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82号申请人:赵平,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刘东旭,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矿业东区。申请人赵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东旭所有的皖L×××××小型轿车。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东旭所有的皖L×××××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宋燕莎所有的皖L×××××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二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赵平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