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民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阿拉腾乌拉、娜仁花与高树峰、王富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拉腾乌拉,娜仁花,高树峰,王富琴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腾乌拉,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娜仁花,女,1966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上诉人阿拉腾乌拉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树峰,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琴,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阿拉腾乌拉、娜仁花因与被上诉人高树峰、王富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拉腾乌拉、娜仁花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拉腾乌拉、娜仁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阿拉腾乌拉、娜仁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阿拉腾乌拉、娜仁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哈 斯审判员 张剑光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昺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