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发与被告于子兴、佘伟芳、于彦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发,于子兴,佘伟芳,于彦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555号原告张建发,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被告于子兴,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佘伟芳,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于彦春,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建发与被告于子兴、佘伟芳、于彦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