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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夏奎林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317号罪犯夏奎林,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以(2003)渝二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以被告人夏奎林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奎林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3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7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夏奎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夏奎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奎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