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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庆志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志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103号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新建。委托代理人:汤建军。被告:庆志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庆志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已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晏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