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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石炎、赵晓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炎,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赵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杉湖西路9号香樟园门面房108、109室。被执行人石炎,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村。法定代表人葛隆钰。被执行人赵晓春,女,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石炎、赵晓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石炎、赵晓春应支付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9881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石炎、赵晓春名下财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优石杰磁性技术有限公司、石炎、赵晓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