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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华杰上诉赵伟娣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华杰,赵伟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杰,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娣,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立宏,���京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华杰因与被上诉人赵伟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9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华杰上诉称:本案并非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而是在双方终止合作协议后,赵伟娣退款而出具的保证书,已经与出资没有关系,实属欠款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是出资引发的纠纷,但本案不属于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管辖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赵伟娣对王华杰的上诉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内容。根据投资退款保证书中投资退回、投资收益的陈述可以看出,该保证书系公司是否��配利润、是否减资的保证,属于股东出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司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并非王华杰所称的欠款纠纷。赵伟娣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保证书,无论为便于案件执行及取证还是依照专属管辖规定,都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与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伟娣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不在北京市房山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王华杰要求赵伟娣返还投资款,系公司股东间因出资引发的纠纷,赵伟娣、王华杰等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明日大咖(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王华杰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华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汉一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哲洋-2--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