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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钟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6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钟某谎称同事需要购买羊年生肖纪念金币,又以同事需分期付款为由,支付被害人张甲少量钱款继续骗取信任,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张甲处骗得价值人民币63000元的羊年生肖纪念金币共14枚,并均低价销赃至本区南桥镇的珠宝店。后,被告人钟某将少量销赃款共计人民币11000元支付给被害人张甲后,将剩余款项占为己有,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2000元。2015年5月9日,被告人钟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及提供的上海市邮政公司报价资料,证人郑某、程某甲、程某乙、陆某、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珠宝店登记表,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协议书借条、收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钟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