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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宣城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周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周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城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州经济开发区金坝分区。法定代表人:陈新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玉贵,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玉贵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尚未实际控制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