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瑶与艾佳莉、艾彩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瑶,艾佳莉,艾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张瑶,男,快递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艾佳莉,女,无业。被执行人艾彩宁,女,无业。本院在执行张瑶与艾佳莉、艾彩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54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62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4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艾佳莉、艾彩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艾彩宁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裁定划拨了其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10元。上述款项包括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620、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6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