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829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祖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3829号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洲南路。法定代表人顾勤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李本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祖华,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园公司)与被告许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园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佳园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佳园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潇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