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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王志强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5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强,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林口县古城镇。2012年7月1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28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林口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林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林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强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滥伐林木罪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王志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示油锯手孙某一砍伐位于林口县古城镇前进村东沟白桦树沟自家山场内的落叶松林木,并让王某一(林口县古城镇二村农民)负责望风,由于王志强未到山场内清楚指明砍伐界限,导致油锯手孙某二越界砍伐,将邻近的被害人王某二(林口县古城镇前进村农民)、姜某、宋某及前进村村集体的林木砍伐,自家的部分林木被砍伐。案发后,经林口县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林木共计1151株,采伐的落叶松人工林立木蓄积为39.3642立方米。非法持有枪支1998年左右,被告人王志强从林口县林口镇搬至林口县古城镇前进村的蛤蟆圈沟从事林蛙养殖,为了防身于次年在牡丹江夜市一地摊处购买了一支旧的单筒猎枪(猎犬牌,枪号:94010216),并附赠其十发子弹(现已用完)。十多年前,王志强搬至新盖的房屋时,将该枪支包裹起来放置在旧宅的天棚处。案发后,林口县公安机关从王志强的旧宅内搜查出该枪支。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队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范围。被告人王志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买枪的时候是因为养殖需要防身用,子弹用完后再没有碰过枪枝,枪放在老宅里很长时间了,没有法律意识,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滥伐林木罪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王志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示油锯手孙某一砍伐位于林口县古城镇前进村东沟白桦树沟自家山场内的落叶松林木,并让王某一(林口县古城镇二村农民)负责望风,由于王志强未到山场内清楚指明砍伐界限,导致油锯手孙某二越界砍伐,将邻近的被害人王某二(林口县古城镇前进村农民)、姜某、宋某及前进村村集体的林木砍伐,自家的部分林木被砍伐。案发后,经林口县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林木共计1151株,采伐的落叶松人工林立木蓄积为39.3642立方米。2016年5月4日,被告人王志强被林口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木材去向说明、协议书及承包合同、收据、林权证复印件、证明及自留山划分名册、现场勘查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一、王某一(林口县古城镇二村农民)、曹某、凌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姜某、王某二(林口县古城镇前进村农民)、宋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志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林口县林业工程师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持有枪支1998年左右,被告人王志强从林口县林口镇搬至林口县古城镇前进村的蛤蟆圈沟开始从事林蛙养殖。被告人王志强为了防身于次年在牡丹江夜市一地摊处购买了一支旧的单筒猎枪(猎犬牌,枪号:94010216),并附赠其十发子弹(现已用完)。十多年前,王志强搬至新盖的房屋时,将该枪支包裹起来放置在旧宅的天棚处。案发后,林口县公安机关从王志强的旧宅内搜查出该枪支。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队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范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志强的供述与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王志强在家中被林口县公安局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志强及其亲属对所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强滥伐林木一案,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强的家属对全部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2015)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志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王志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志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剀审 判 员  王德林人民陪审员  赵朋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侣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