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宗加林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宗加林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法定代表人:朱立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菊,该行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加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简称农行三亚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宗加林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三亚分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宗加林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宗加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宗加林未尽到谨慎的银行卡信息保管义务。宗加林的银行卡在近3年内,办理了数百笔存取业务,从未出现任何异常状况。农行三亚分行自成立以来发放了数百万张银行卡,未发生一笔银行卡纠纷,如何得出农行三亚分行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的结论。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断定农行三亚分行的取款机技术设备无法有效识别取款媒介,造成认定事实错误。众所周知,银行业是我国监管和准入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银行所使用的全部存取款交易器械都是经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方可使用,如果如一审判决所言取款机技术设备无法有效识别取款媒介,那么表明银行业目前使用的器械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我们不否认当前确实存在银行卡资金被盗的案件,通过反复分析,这类案件的发生均与客户信息泄露或相关信息被盗有关。资金被盗的前提是犯罪分子要掌握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银行卡的信息来自客户的银行卡。如果银行卡一直未离身,犯罪分子又���哪里弄来银行卡信息资料呢?退一步讲,即使是银行卡信息资料被盗,还有第二道安全防线。如果能够保管好银行卡密码,银行卡的资金一样是安全的,这其中宗加林作为银行卡和密码的持有人和保管人难免其咎。二、宗加林是银行卡与密码的管理者,按照约定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管理密码的义务,如因其管理不善造成银行卡资金被支取,应由其自行承担资金保管不善的责任。根据银行卡使用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ABCS[2009]4029)第四条,作为储户保护自已的银行卡密码非常重要,只有妥善保管密码才能确保银行卡资金安全,这是章程规定的持卡人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卡密码只能由储户本人生成并所有,而且只能本人知悉。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等特点。除持卡人告知外,第三人根本没有办法取得持卡人的密码。关于如何防止银行���资金被盗的问题,通俗的说法是两把钥匙,一把是银行卡,一把是密码。假设有伪卡的存在,仅凭一张伪卡是不能将银行卡上的资金取出的,只有银行卡和相符的密码两把钥匙同时存在才能将资金取出。宗加林于2015年12月3日的刷卡消费单不是本人签名,足以证明其密码保管不善。鉴于宗加林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的事项,将银行卡外借他人使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资金管理不善的责任。宗加林辩称:一、宗加林所持的非磁条卡,而是复合卡。按照银联PBOC标准IC卡伪卡风险责任转移规则(修订)第二章第2.2条,复合卡在未完成PBOC标准IC卡迁移改造的终端上使用时,若以磁条方式完成交易而产生的伪卡风险损失,无论���易是否凭密,均由收单机构承担责任。二、宗加林自2013年开户,除了此次被盗刷,从未出现被盗刷情况,且从未使用任何网上支付和手机银行,说明宗加林很清楚的保护好自身的银行卡和密码。三、宗加林的储蓄银行芯片卡是在卡片正面嵌入一小块金色的智能芯片。这块芯片实现了硬件升级,完善的密钥体系、脱机认证、联机双向认证等更是保障了卡片的防伪及交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了卡被复制、盗刷的难度,从而提高用卡安全性。而农行三亚分行的取款终端在出现伪卡的情况下,未能甄别宗加林的银行卡种类,给伪卡交易进行了资金放行。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也是经营存贷储蓄业务的金融企业,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从盗刷事件发生起,农行三亚分行工作人员陈敏协助宗加林向中国银联部门追缴盗刷资金,并向中国银联申请赔付,后因银联认为不符合赔付条件被中国银联部门驳回。五、宗加林的情况与农行三亚分行提交的案例不同。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而此次伪卡的盗刷,已侵犯了宗加林的合法权益。宗加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农行三亚分行赔付被盗刷的7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12日,宗加林在农行三亚分行办理一张无存折金穗借记卡,卡号为某某,该卡为磁条与芯片结合的复合卡,宗加林将该卡开通了短信提示功能,但未开通网上支付功能。2015年12月8日23:45分左右,宗加林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其所持有的农行卡里的资金7万元在异地被盗刷,一笔为5万元的转账;另外7笔取现,金额为2万元。后经农行三亚分行查实,宗加林的5万元在江西上饶市工行的ATM柜员机被人转到一个工行账号,此款再从工行转到另外一个不知名的农行卡上。取现的2万元,分7笔在同一个ATM机取走。宗加林收到信息后,于23:53分左右拨打了农行客服电话95599进行挂失处理,接着拨打110报警电话。12月9日00:20左右,宗加林与爱人携带涉案农业银行卡和身份证前往就近的三亚月川派出所进行报案,该派出所进行了受案处理,并开具受案回执单给宗加林。2015年12月9日8:30-11:00之间,宗加林携带涉案农业银行卡,分别在三亚农行的汇丰国际分行和三亚分行营业部(地址三亚解放三路工商局对面)打印被盗刷的交易清单记录以及在银联柜员机操作的机子代码信息,一起提供给三亚月川派出所,并请求调取江西工行的监控和抓人,派出所表示会处理,请宗加林等待通知,该案尚未侦破结案。12月24日,宗加林按照农行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给银联上海总部的风险部门,最终银联驳回,邮件告知,被盗刷的假卡为磁条卡,不符合银联赔付范围。宗加林对农行三亚分行拒绝赔付的意见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宗加林从2013年4月12日开卡至涉案盗刷事件发生前一直正常使用涉案银行卡。宗加林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及2015年12月3日在海南���威旅业有限公司豪威英皇娱乐分公司进行刷卡消费,宗加林称是自己本人刷卡消费,其中2015年12月3日的签购单上的签名无法辨认是否宗加林本人签名。一审法院认为:宗加林在农行三亚分行办理了无存折金穗借记卡,即与农行三亚分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农行三亚分行负有按照宗加林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宗加林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宗加林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可见,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宗加林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宗加林所在位置等���况来看,可以认定2015年12月8日宗加林并没有持农行三亚分行发给宗加林的借记卡在江西省上饶市进行刷卡消费。根据查询记录及中国银联调取的证据显示,发生于江西省上饶市的交易系POS机刷卡所为,该刷卡行为系持伪卡盗刷,且该伪卡介质为磁条卡,与宗加林持有的磁条芯片复合卡明显不符合。农行三亚分行称其向宗加林发放的银行卡是银联标准卡,符合国家金融机构统一制作标准,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和严密的防伪功能。但是盗刷者却制作了同样号码的伪卡磁条卡,在专业的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也未尽到识别伪卡的情况下,农行三亚分行向持有伪卡的取款人支付了宗加林的存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的义务。农行三亚分行���称与宗加林在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中已经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并举出宗加林从2013年4月12日开卡至涉案盗刷事件发生前一直正常使用涉案银行卡及宗加林于2015年12月3日在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豪威英皇娱乐分公司进行刷卡消费不是本人签名为证,证明宗加林借记卡的存款被盗是因宗加林没有妥善保管密码所致,宗加林本身具有过错,应承担存款被盗的后果。法院对农行三亚分行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首先,宗加林从开卡至涉案盗刷事件发生前一直正常使用涉案银行卡不能证明农行三亚分行尽到存款保管及保障账户安全的义务,反而可以证明宗加林从开卡至今都妥善保管了密码,并未因非法使用涉案借记卡产生任何纠纷;其次,宗加林于2015年12月3日的刷卡消费有签名痕迹,但是无法辨认是本��签名,也不能证明不是宗加林本人签名,不能证明宗加林密码保管不善或将借记卡交付他人使用的事实。如果农行三亚分行提供的借记卡具有高度的防伪功能,即使密码泄露,在借记卡还在储户本人手中的情况下,银行设备未能准确识别被犯罪分子复制的假卡,最终导致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被他人盗刷也应由农行三亚分行承担责任。农行三亚分行还辩称,宗加林借记卡内的资金被盗刷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宗加林应首先通过公安机关向不法人员追索,然后再追究客户失泄密码的责任及银行在安全方面的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银行未能准确识别盗刷宗加林存款的人复制的假卡,从而将宗加林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付给假卡持有人。在真实借记卡尚由宗加林持有的情况下,伪卡持有人的盗刷行为并未直接侵害宗加林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宗加林与农行三亚分行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农行三亚分行不应将责任要求由宗加林承担,应当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该条规定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农行三亚分行错误的将宗加林借记卡内的存款交付给假卡持有人,未适当完成自己的支付义务。综上,宗加林作为借记卡持有人,从开户至此案发生期间一直正常使用,事发后采用挂失、报案及打印流水记录等救济手段,有效地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基本穷尽了救济手段,尽到���尽的义务。宗加林借记卡账户内资金短少系因农行三亚分行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密义务所致,宗加林要求农行三亚分行赔付被盗刷的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农行三亚分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宗加林存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宗加林已预缴),由农行三亚分行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宗加林在农行三亚分行办理无存折金穗借记卡,即与农行三亚分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农行三亚分行有责任为宗加林的存款提供安全保护。农行三亚分行提供的银行卡不具有完整的防伪功能,在宗加林本人持有银行卡的情况下,被人窃取银行卡的信息,并且在异地被盗刷,银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了宗加林的损失,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宗加林在银行卡被盗刷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农行三亚分行应向宗加林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频频出现,银行应当提高ATM机对克隆卡的辨别度或通过技术研发加大防克隆难度,而不是错误解释银行卡使用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约定的含义,主张风险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综上,农行三亚分行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农行三亚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新建 审 判 员 李 宁 审 判 员 陈太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