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志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志萍,简红丽,谢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大地红广场平安北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05164909-6。法定代表人陈台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萍,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简红丽,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执行人谢志萍,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萍、简红丽、谢志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刘志萍、简红丽、谢志萍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