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华容县新世纪大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容县新世纪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北路。法定代表人邹远见,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育红,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西街*组。被执行人华容县新世纪大酒店,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江南名居小区。经营负责人罗长青,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城关镇东街*组。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华人社监理字(2016)第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与被执行人华容县新世纪大酒店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永红审判员 熊纪红审判员 张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