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付荣与李全枝等人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荣,李全枝,李洪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2198号原告:付荣,男,1961年05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李全枝,男,1954年02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李洪刚,男,1981年01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区。原告付荣诉被告李全枝、李洪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明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全枝、李洪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付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全枝、李洪刚赔偿医药、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8358.7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06月09日19时,在九台区西营城镇盘道岭村1组赵龙全家卖店内,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到九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眼外伤、胸部外伤、腹部外伤,出院后全休两周。李全枝、李洪刚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06月09日19时,在九台区西营城镇盘道岭村1组赵龙全家卖店内,李全枝、李洪刚将付荣打伤,付荣受伤后到九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眼外伤、胸部外伤、腹部外伤,出院后全休两周。李全枝、李洪刚均被九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付荣因此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药费3958.7元,误工费1864.28元(98.12元×19日),护理费620.4元(124.08元×5日),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5日),总计人民币6943.38元。本院认为,证人赵龙全、钱丽霞、钱金果、李春英等人证言、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李全枝、李洪刚共同殴打付荣的事实,李全枝、李洪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付荣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全枝、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日立即连带赔偿原告付荣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943.3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俊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