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809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丁某,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8月2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1年年底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安徽瑞麟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的折价款30万元。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此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30万元,给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日)。被告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住所地开发区花苑馨居6-5-7号不属实,被告工作单位在北京,再婚后经常居住地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南海花园、北京,应将案件移送至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不知被告实际居住地而将被告住所地列为户籍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苑馨居6-5-7号。被告户籍地虽为开发区花苑馨居6-5-7号��但被告再婚后工作在北京、经常居住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南海花园1-402,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管辖。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丁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