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林香料香精有限公司、鹰潭市金贸米业有限公司、赵建林、李毛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市月湖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林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鹰潭市金贸米业有限公司,赵建林,李毛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金林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鹰潭市金贸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建林。被执行人李毛㚢。本院在执行鹰潭市月湖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林香料香精有限公司、鹰潭市金贸米业有限公司、赵建林、李毛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林香料香精有限公司、案外人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所占70%的股权(原始投资350万元)及相应效益,由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共同分配,即案外人占40%,申请执行人占60%,申请执行人所取得的股权份额及收益由案外人在2015年4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但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案外人因各种原因未履行。现查明,上列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鹰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玉华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