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303号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国总经理。被告万成。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