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靳德岩与姚宝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德岩,姚宝和,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108号申请人:靳德岩,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姚宝和,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张春华,女,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担保人:刘洪涛,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靳德岩诉姚宝和、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靳德岩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宝和、张春华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时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华名下位于庆云城区阳光花园小区的楼房一套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华名下房产证号为鲁庆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二、查封担保人刘洪涛名下的房产证号为鲁庆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