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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惠明与陈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惠明,陈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民初2030号原告龚惠明,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陈伟海,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龚惠明诉被告陈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徐春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陈伟海去向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惠明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7月28日,被告陈伟海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4万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款,截至2015年4月4日,被告共计归还了25万元,尚欠39万元未还。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龚惠明39万元,借期一个月。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伟海归还原告借款3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惠明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2014年7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64万元借款的事实;2.被告陈伟海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龚惠明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正,借期壹个月(4月30日前还)。借款人:陈伟海,2015年4月4日”,拟证明被告陈伟海向原告偿还了25万元,尚欠39万元的事实。被告陈伟海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被告陈伟海以转贷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64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陈伟海交付了64万元,借款发生时,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一周后归还。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款,��至2015年4月4日,被告分五次共计归还了25万元,尚欠39万元未还。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龚惠明39万元,借期一个月,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龚惠明与被告陈伟海的借贷法律关系有被告陈伟海出具的借条为凭,且原告已向被告陈伟海交付了借条所载款项,故本院对双方的借款关系予以认定。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现期限届满,被告陈伟海没有偿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原告39万元的违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龚惠明借款3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陈伟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春伟审 判 员  袁承志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