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秀娥与王振乾、张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秀娥,王振乾,张朝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07号原告:江秀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荣。特别授权。被告:王振乾,男。被告:张朝霞(系王振乾妻子)。原告江秀娥与被告王振乾、张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秀娥撤回对被告王振乾、张朝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