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秀娥与王振乾、张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秀娥,王振乾,张朝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07号原告:江秀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荣。特别授权。被告:王振乾,男。被告:张朝霞(系王振乾妻子)。原告江秀娥与被告王振乾、张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秀娥撤回对被告王振乾、张朝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