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余小义、阙贤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义,阙贤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小义。被执行人阙贤钢。申请执行人余小义与被执行人阙贤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11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小义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小义与被执行人阙贤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阙贤钢司法拘留十五天;经查实,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被执行人阙贤钢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余小义借款291000元及利息。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余小义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阙贤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小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应予准许。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376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禄审判员 杨宇审判员 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