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卜文清与纪世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文清,纪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卜文清,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纪世海,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卜文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5370元、迟延履行金610元,并承担执行费3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5370万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370万元及利息。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