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丰城与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丰城,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004-1号申请执行人杨丰城,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孙琦,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杨丰城与被执行人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审结,本院(2015)李行初字第16号行政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金4168.00,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至本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行初字第16号行政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