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娄文权、吴邵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文权,吴邵平,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娄文权,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住址彭泽县。被执行人吴邵平,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彭泽县。被执行人陆鹏,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九江县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娄文权申请吴邵平、陆鹏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吴邵平、陆鹏应支付申请人娄文权案款68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邵平;陆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士友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