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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巴图诉长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图,长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439号原告陈巴图,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长永,男,3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原告陈巴图诉被告长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赊购种子化肥欠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0元(按月利2分计息从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5月30如日止至)本息合计为208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巴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兴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五 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