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405号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74318656。法定代表人: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泳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