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0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曲县恒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飞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曲县恒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飞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30民初11号原告河曲县恒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河曲县农行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治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山林,河曲县文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飞雄,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河曲县文笔镇人,现住河曲县。原告河曲县恒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担保公司)与被告李飞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德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叁拾万元整,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利息及逾期不能归还的罚息肆拾陆万陆仟叁佰壹拾贰元,两项合计柒拾陆万陆仟叁佰壹拾贰元。依法判令被告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再到还清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飞雄于2008年7月29日申请原告为其担保,向河曲县信用社借款叁拾万元整,到2010年9月30日原告代被告向信用社全部归还,可被告从2013年2月15日只还来利息壹万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李飞雄与原告恒德担保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签订《借款反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向河曲县信用联社的借款30万元提供保证,被告向原告提供位于大东梁村院落一处及位于文笔镇小区的楼房一套作为反担保抵押物,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被告李飞雄向河曲县信用联社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原告于2010年9月30日作为保证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向信用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李飞雄于2013年2月15日归还原告利息10000元。经审理查明,基于原、被告双���的基础法律关系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由更改为合同纠纷为宜。本院认为,被告李飞雄与原告恒德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反担保合同、财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河曲县信用社向被告李飞雄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李飞雄未按期偿还到期贷款,原告恒德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代偿该笔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向债务人李飞雄追偿,被告李飞雄应当偿还原告恒德担保公司代偿款及其利息损失、担保服务费用。原、被告担保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不还款,利息和罚息依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计算,本院认为该项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认可。合同中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8‰,逾期加收罚息日利率为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原告与被告约定的罚息,相当于违约金,原告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违约金的,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当庭所举证据,原、被告双方关于担保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李飞雄就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的抵押,因抵押权未进行登记,故仅产生财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的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效力。原告可就有效合同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但不享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飞雄偿还原告河曲县恒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为其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已经归还的10000元利息予以扣减)。上述款项被告李飞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63.11元,由被告李飞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姝娟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