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尤周平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周平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周平,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福州浚1023号采砂船经营者,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因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17日经福安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周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玲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尤周平在福安市赛岐镇长岐村浮座码头对与兰某合股经营的福州浚1023号采砂船进行压舱喷漆处理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未聘请有资质的船舶维修单位,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在船尾隔离舱作业的工人林某2、黄梓成以及入舱施救的肖某因油漆中毒先后晕倒在舱内,之后,在切割甲板打通通道进行施救过程中,电焊火星引发起火,造成黄梓成死亡、林某2、肖某烧伤的事故。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尤周平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尤周平及股东兰某赔偿黄梓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0.7589万元,赔偿林某2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96.4222万元,赔偿肖某医疗费共计98.6019万元,并取得黄梓成家属、林某2的谅解。经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梓成系火灾事故至烧伤窒息死亡;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和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伤情属重伤一级、二级伤残;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2双手丧失功能90%属五级伤残,全身瘢痕面积属七级伤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尤周平及股东兰某另行赔偿肖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46万元,并取得谅解;宁德市蕉城区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尤周平进行社会调查,并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尤周平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尤周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林某2陈述,证人兰某、尤某1、尤某2、尤某3、黄某、林某1证言,到案经过,福安市消防大队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照片,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12.30“事故调查报告,福州浚1023号采砂船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福安市安监局制作的相关涉案人相关笔录,福安市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费用汇总,黄梓成死亡医学证明,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2014)病鉴字第0302号鉴定意见书,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安)公(刑)鉴(2015)006号鉴定书及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2014)法医鉴字第A318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75号鉴定意见书,福安市行政处罚材料,死亡赔偿协议书、赔偿协议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确认书,收条、谅解书,调解笔录,宁德市蕉城区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尤周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周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所在社区的帮教意见,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周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焕周审 判 员 雷华龙人民陪审员 张 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武敏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