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江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江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6711号原告:常熟市江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横泾村。法定代表人:沈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区东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雪群。原告常熟市江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裁定驳回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江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江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2902.4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制冷压缩机电机,至业务结束时,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2902.4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给付。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8年3月28日至2014年6月6日的增值税发票61份,金额为21863031.75元;2、2015年1月21日、2015年8月17日的增值税发票7份(销项负数),金额为-279547.92元;3、送货单122份;4、提供抵债的清单一份;5、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到庭对以上证据予以质证,经本院审查对1-4证据予以确认,对于证据5因是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开始,由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的电机,至2014年6月6日,总计货款为人民币21863031.75元,期间被告退货为人民币279547.92元。在业务发生期间,被告总计支付货款为人民币21263413.66元,被告以物抵债金额为127560.36元,至今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192509.8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购货后未能及时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熟市江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2509.8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2902.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江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92509.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常熟市江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7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599元,由被告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亚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