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尚鹏、温文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尚鹏,温文杰,宋华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510号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苑青刚,董事长。被申请人:尚鹏。被申请人:温文杰。被申请人:宋华梅。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鹏、温文杰、宋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尚鹏、温文杰、宋华梅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