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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海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346号罪犯马海军,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陇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7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定中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且盗窃次数多,数额较大,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海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