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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行审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与临朐县石门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临朐县石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审323号申请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法定代表人王玉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夏永刚、曾兆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朐县石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建明,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向我院申请执行临朐县石门食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本案需要进行听证,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又无其他合法签收文书的职工签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查。审判长  于德华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秦宝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清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