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火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430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邹火明,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农业人员,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孙文奇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肖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