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金剑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金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蒋顺根。被执行人金剑锋,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金剑锋(2016)浙0103执44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杭证执字第918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潘国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