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1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封丙顺、李香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香,封丙顺,李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香,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封丙顺,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香莲,女,1947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玉香与被执行人封丙顺、李香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鹤城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向申请执行人李玉香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封丙顺、李香莲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玉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封丙顺、李香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鹤城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玉香如发现被执行人封丙顺、李香莲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