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盛福五金有限公司诉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盛福五金有限公司,厦门泓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829号原告:深圳市德盛福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松福路马安山蓝天科技园A2栋一楼。法定代表人:黄贵州。被告:厦门泓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23号A-14栋三楼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毅。原告深圳市德盛福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泓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原告深圳市德盛福五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泓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德盛福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德盛福五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德盛福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婷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