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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广平与安康市汉滨区赢丰新型环保建材厂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平,安康市汉滨区赢丰新型环保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杨广平,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老县镇。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赢丰新型环保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陈建发地址:汉滨区县河镇姚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02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赢丰新型环保建材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杨广平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