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372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伟,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丰县人民法院宋楼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徐吉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