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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红喜与王会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红涛,梁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党红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上党河村新巷*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省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红军,男,��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路井镇西明村北巷4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党红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红军给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和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红军于2016年10月14日和10月26日分别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0元和30000元;于2016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梁红军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党红涛50000元;2、剩余本金30000元和一审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梁红军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党红涛;3、若被执行人梁红军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所有利息,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到时利息分文不让;4、本案执行费1117元由被执行人梁红军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被执行人梁红军已履行了目前的义务,当庭偿还了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交纳了执行费11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254号执行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富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