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西侧昌盛小区2号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薛荣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飞,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达功,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49号。法定代表人斯日古楞,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舒文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李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