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涛与范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范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930号原告:王涛,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范小龙,又名范春龙,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涛与被告范小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王涛以双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涛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