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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涛与范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范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930号原告:王涛,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范小龙,又名范春龙,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涛与被告范小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王涛以双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涛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