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段晓娜、申勇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娜,申勇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刑初511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晓娜,曾用名段娜,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禹州市,现住禹州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贩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0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6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申勇刚,曾用名申晓勇,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禹州市,现住禹州市。因犯抢夺罪,1998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6年5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晓娜、申勇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晓娜、申勇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段晓娜伙同申勇刚预谋后去到禹州市东区中心医院急诊科附近,趁无人之际,将受害人郝某1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橙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3元整。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晓娜、申勇刚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晓娜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晓娜、申勇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晓娜、申勇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0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段晓娜伙同申勇刚预谋后去到禹州市东区中心医院急诊科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郝某1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橙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3元。案发后,段晓娜亲属退还郝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晓娜、申勇刚供认不讳,并有禹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爱玛电动车用户档案、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郝某1、郝某2陈述、证人刘某证言、视频截图照片、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第三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许昌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到条、现场视频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晓娜、申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晓娜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晓娜、申勇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段晓娜亲属已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晓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一月四日止。)二、被告人申勇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