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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尹利军与被上诉人刘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利军,刘红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利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芳。委托代理人程海斌、王涛,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利军与被上诉人刘红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利军,被上诉人刘红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海斌、王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所涉欠条内容并非上诉人尹利军本人书写,上诉人尹利军和被上诉人刘红芳对欠条上的签名是否为尹利军本人书写也存在争议。原审法院对于双方之间的石子款欠款纠纷,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 抗审判员 姬国强审判员 张国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