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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42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见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46号民事裁定并裁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是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该两公司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应予立案。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一审起诉请求以及所附证据材料,所被指控的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制造行为均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本案侵权行为地并非上海市。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亦被指控为本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即使该公司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但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非被控产品的销售者,将其列为被告属于虚列被告以制造管辖连接点,因此本诉讼与上海市并无管辖连接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不予受理于法不悖。综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