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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7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合肥双凤群武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双凤群武建材厂,张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790-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双凤群武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组织机构代码证75487447-6。法定代表人:王世武,厂长。被执行人:张友东。申请执行人合肥双凤群武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张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执79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友东所有位于合肥市阿奎利亚但丁堡10幢203室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友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阿奎利亚但丁堡10幢203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自